对于瑞诚公司的阴险手段,赵大勇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小区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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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让瑞诚公司得逞,不仅影响小区的消防通道,也是几千户业主的生命通道。
而且对小区六号楼附近的公共区域,也造成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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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样对他物业公司来说,以后的管理工作将会更加艰难。
所以,于公于私,他都必须瑞诚公司展开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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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上午,赵大勇带着赵小军和吴律师在物业办公室碰了头。
吴律师是苏雅晴介绍来的,他是苏氏集团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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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上摊着锦华苑的档案袋材料和幸福花园的合同复印件,吴律师一份一份对照着看,不时用红笔在便签纸上记下关键点,三杯茶从热放到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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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很清楚。”吴律师把眼镜摘下来,揉了揉鼻梁,“瑞诚的合同模板至少从五年前就在用,锦华苑、幸福花园,可能城南其他几个老小区也是同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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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套路是四条。”他竖起手指,“第一,合同里只写‘周边区域’‘相关配套设施’这类模糊表述,不给具体四至范围和改造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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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施工过程中以‘现场情况变化’为由变更方案,业主如果反对就停工施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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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利用业主对技术标准的不熟悉,把不必要的项目包装成‘紧急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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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一旦发生纠纷,拿业主签过字的文件和‘业主也有审慎义务’来分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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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锦华苑判决书里的附注,等于给咱们递了一把刀。”赵大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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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吴律师点头,“那段附注虽然不在判决主文里,但它是法官的正式意见。
咱们可以据此主张:瑞诚在明知合同条款存在歧义的情况下,没有主动提示和说明,反而利用歧义扩大自身权限。
这是典型的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尽提示义务,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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