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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大清司法改革(3/3)

经警察局调查,在被告王二家中找到了与李大爷描述相符的棉衣,且在王二常去的赌场,有人证实他近日突然阔绰起来,出手便是李大爷失窃的那种碎银。

这些线索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王二的盗窃罪行。”

说着,律师呈上邻居的证言、棉衣物证,以及赌场的旁证文书。

王二的代理律师站起身为其辩护:“法官大人,虽然在被告家中发现了棉衣,但棉衣款式常见,不能仅凭这一点就认定是李大爷家失窃之物。

至于赌场的旁证,也无法确凿证明王二所花的银子就是李大爷的。

我的当事人声称棉衣是他自己购买,银子是近期赌博赢来的,这也存在一定可能性。”

在王二的代理律师发言时,旁听的人群中便开始有了小声的议论。

小商贩皱着眉头,忍不住低声说道:“王二这家伙,平时就不是个正经人,干了那么多坏事,现在还想狡辩!

就他说的那些话,谁能信啊!”

中年车夫轻轻拍了拍他的肩膀,示意他小声点,但也点头表示赞同:“是啊,看他那副样子就不像说真话,可别让他得逞了。

李为目光如炬,盯着双方呈上的证据,仔细比对、思索。

这时,作为代表的私塾先生站起身,恭敬地说道:“大人,原告代理律师所呈证据,从证人证言到物证,再到旁证文书,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

而被告一方,仅以常见款式和赌博赢钱为由进行辩解,缺乏有力证据支撑。

依在下浅见,原告的指控可信度更高。”

其他代表也纷纷点头表示认同,中年车夫大声说道:“对呀,大人,不能让坏人就这么轻易逃脱!”

李为沉思片刻,重重一拍惊堂木,宣判道。

“王二,经本堂审理,原告证据充分,被告辩解无足够证据支持。

现判定王二盗窃罪名成立,依据大清律法第三十一条,入狱三年,归还李大爷财物,并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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