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5.
2.
在记录上登记设备缺陷时,应严格按照缺陷标准库和现场设备缺陷实际情况对缺陷主设备、设备部件、部件种类、缺陷部位、缺陷描述以及缺陷分类依据进行选择。
11.
5.
3.
对于缺陷标准库未包含的缺陷,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性,并将缺陷内容记录清楚。
11.
5.
4.
对不能定性的缺陷应由场站组织讨论确定。
11.
5.
5.
对可能会改变一、二次设备运行方式或影响集中监控的危急、严重缺陷情况应向相应调控人员汇报。
缺陷未消除前,运维人员应加强设备巡视。
11.
6.
缺陷处理
11.
6.
1.
设备缺陷的处理时限:
危急缺陷处理不超过24小时;
严重缺陷处理不超过1个月;
需停电处理的一般缺陷不超过1个检修周期,可不停电处理的一般缺陷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
11.
6.
2.
发现危急缺陷后,应立即报告调度,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11.
6.
3.
缺陷未消除前,根据缺陷情况,运维场站应组织制订预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
6.
4.
对于影响遥控操作的缺陷,应尽快安排处理,处理前后均应提前报告调度,并做好记录。
必要时配合调度进行遥控操作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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