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1.
18.
电能表终端远方终端应配置调制解调器(MODEM),并不少于两个。
与省、地区电力公司电能量计费系统相连。
电能量远方终端应具有快速以太网(FE)接口两个网口,具备独立的网络接口功能。
电能采集终端通讯规约应与省、地调公司关口电能计量系统现行的通讯规约一致。
电能量远方终端由UPS提供一路交流220伏、50赫兹电源,并由直流系统提供一路直流220电源。
电能量远方终端应具有装置故障告警输出。
电能量远方终端应具备与监控或其他系统的接口,采用串口通讯方式和odb规约。
卖方应负责电能量远方终端与监控或其他系统的通讯接口工作,并协调计算机监控或其他系统完成联调工作。
卖方应负责计费系统至监控或其他系统的通讯规约转换并免费提供通讯规约有关资料。
电能量远方终端与电能表通信规约采用DL/T-4645。
6.
2.
MODEM。
电话拨号Mode为外置式或内置式,其振铃频率为18~30频率可调,与主站通讯方式采用电力系统电话网,速率与主网端协调一致。
要求为符合国际标准的商用MODEM,参数符合V.
90和FIex标准,其速率为56kbit/s可调。
6.
3.
通道防雷保护器。
为防止站内远方电能计量表计及采集器受雷电和浪涌的打击,需配置通道防雷保护器。
本章已完成!